严思忠被杀案经嵊县典史李承湛审讯后,以疯子作案结案,上报清廷,同治帝有何感想呢?请看《大清穆宗毅(同治)皇帝实录》有关严思忠案的记载:
乙未。谕内阁,杨昌浚奏知县被戕并连毙家属。现获凶犯提省审办一摺。据称本年二月三十日,民人庞押新,突入嵊县署内,将署知县严思忠并其女及妾严王氏砍伤,先后身死。仆妇王氏、李氏亦被砍伤。经该县典史李承湛将凶犯拿获提讯,语言颠狂,有类疯状等语。览奏实堪诧异,所称疯病情形,殊难凭信,著杨昌浚即将该犯提省严审,因何起意戕害,有无别项衅端,及挟仇主使之人,务须切实根究,从严惩办,以彰国法。
《大清穆宗毅(同治)皇帝实录》和《庸盦笔记》对严思忠被杀案记载的时间有差异,笔者认为应该以《大清穆宗毅(同治)皇帝实录》为准,即同治九年二月三十日。《大清穆宗毅(同治)皇帝实录》是《大清历朝实录》的一部分。《大清历朝实录》,共四千四百八十四卷,系清代历朝的官修编年体史料汇编,主要选录各时期上谕和奏疏,皇帝的起居、婚丧、祭祀、巡幸等活动也多载入。文中指出,同治帝“览奏实堪诧异,所称疯病情形,殊难凭信”,并“著杨昌浚即将该犯提省严审,因何起意戕害”。从这些文字看,同治帝也大为不信,觉得知县被杀必有原由,对案犯要严加审讯。
有皇帝谕旨要进行严审,我们可以推断,疯子庞押新解省后,必定受尽了酷刑之苦。清朝的刑罚是非常野蛮的,审讯时有笞杖、压杠子、夹棍、拶指等多种刑罚,处死则有凌迟、枭首、戮尸等残酷杀法。然而重刑之下,疯子仍答非所问,案情如故,丝毫未有进展。最后,因查无实果,将疯子处以极刑了之。同治《嵊县志》将此案定论如下:猝〔12〕于九年二月杪〔13〕,有天台庞姓者病狂闯署,严与妾王氏俱为所害,女大姑闻变,救护被戕,尤惨。〔14〕同治《嵊县志》是严思忠于同治八年(1869)创修,竣工于同治九年冬,而严本人却于该年春书未成时被杀。同治《嵊县志》所载的结果是结论性的,即严氏为疯子庞押新所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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